【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2019-07-08

  一、备注栏内容填写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在非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务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三)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向非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四、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数据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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