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货物销售】货物销售

2019-07-08

  一、成品油发票

  成品油发票专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三)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收购发票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信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稀土产品的发票开具

  (一)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四)销售稀土产品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据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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